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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服务处办理民政各项审批事项
日期: 2014-12-05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审批项目名称:“慈爱方舟”大病医疗慈善救助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为民政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三类之一。

    二、办理程序:

    慈爱方舟基金救助程序。每年的108开始由申请人(或受助人)向各社区提出申请,各社区入户调查并在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初审,区民政局核查出具初审意见后于1120前汇总上报市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中审批,年底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办理时限:3个月

    四、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五、联系方式:0714-5319907

    六、注意事项:申请人申请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个人申请、黄石市慈爱方舟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和受助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出院小结(病情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异地转诊的提供医保报销证明原件及对应的发票复印件);商业保险赔付证明、区民政局出具民政医疗救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账号或一本通账号;其中民政救助对象要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黄石市城市低保户救助证》、《黄石市农村低保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革命伤残军人证》、《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定期定量补助费领取证》、《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证》);低收入家庭要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因病致贫对象要提供单位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以及家庭成员最近半年的银行流水。

   

    审批项目名称: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一、办理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经宗教团体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及核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有关信息数据录入湖北省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及核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和集中受理农村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民政办或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入户率应当达到100%,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或社会救助工作站人员。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三)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会救助申请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核查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民主评议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放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对象重新公示。

    三、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五、联系方式:0714-5319907

    六、注意事项: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交申请,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

     3、婚姻登记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

     4、健康证明材料。残疾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近6个月医药费用支出凭证。

     5、可支配收入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等。

     6、家庭财产证明材料。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7、就失业登记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8、家庭支出证明材料。近6个月家庭及共同生活成员的通讯费用清单、近6个月家庭水费和电费缴纳清单。

     9、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填写《黄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审批项目名称:养老服务补助

     一、办理条件:具有下陆区城镇户籍的年满60岁以上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高龄老人,政府实行货币化养老服务补助。

     二、办理程序

     (一)初审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居住在福利机构达半年以上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居住在非福利机构达半年以上的可到居住所在地社区申请。

     社区养老服务站收到材料齐全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养老服务站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上报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中心。

     (二)复审

      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三)核准

      区民政局收到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对同意补助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五、联系方式:0714-5319907

      六、注意事项:符合办理条件的老人申请时所需提供以下材料:

      1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提交:(1)《黄石市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所在社区养老服务站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3)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介护老人提交:(1)《黄石市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黄石市社会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90岁以上老人提交:(1)《黄石市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经济收入来源的证明。



[来源: ]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