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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山工业园区管委会 信息公开(审批事项)
日期: 2014-12-05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长乐山工业园区管委会 信息公开(审批事项)

  本页内容:审批项目名称、办理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情况、办理方式、联系方式、注意事项、表格下载

  计划生育各项审批事项

  第一项   审批项目名称:《生育证》

  一、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口的;

  2、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4、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办理程序:

      1、夫妻在生育前应如实填写《生育证申请表》,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所在村(居)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计生专干将办证相关材料报乡()街道办事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2、乡()街道收到《生育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初审申报材料,确保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乡()街道报送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决定,发放打印办理《生育证》,通知受理乡(镇)街道领取。

  4、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五、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六、联系方式:0714-5317065

  七、注意事项:

  夫妻双方符合要求生育第二孩或再生育子女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办理。

  (一)基本资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B超单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4张;

      3、《生育证申请表》1份;

      4、夫妻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户籍地在外省的,需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一孩病残,需提交市州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

      2、无子女、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需提交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需提交夫妻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归侨证明。

      4、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一方父母亲户籍地不在申报乡(镇)街道的,应提交父母亲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夫妇,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需提交再婚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变化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再婚前属丧偶的,丧偶的一方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6、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证明。

      7、夫妻曾经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提供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审批项目名称:《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1、双方均为本省户籍人口的;

      2、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区)户籍人口的。

  3、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境内的(指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或从事劳务工作签订合同半年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据实填写表格;

      2、村(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填写的《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后,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后交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审核。

  3、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应核查其婚育信息,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发证,核查发现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五、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六、联系方式:0714-5317065

  七、注意事项:

      1、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B超单原件和复印件,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以上婚史,但均未生育过子女、未收养过子女的,还应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3、夫妻双方或一方曾经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夭折现无子女的,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曾经收养过子女,但子女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现无子女的夫妻,还应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第二项 审批项目名称:《流动人口婚育证》

  一、办理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村(社区)初审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

      2、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根据村(社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即时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办理时限:

      对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即时办理;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并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四、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五、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六、联系方式:0714-531706

  七、注意事项:

      需提供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份

      3、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登记照两张

  第四项 审批项目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办理条件: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村(社区)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夫妻双方有单位的,单位需签署意见;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后交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审核;

      2、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根据村(社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即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五、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六、联系方式:0714-5317065

  七、注意事项: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婴儿出生证(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二寸合影(父母加独生子女)相片一张。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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