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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审批项目)
日期: 2014-12-05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生育证

  (一)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子女

  1)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2)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3、再婚夫妻生育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照3张;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户籍地在外省的,需提供户籍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填写《<生育证>申请表》—村(居)委会审查—乡级计生办审核—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四)收费:无

  (五)办理方式:资料准备完善,村(居)委会代办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办理条件: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

  (二)程序: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到村(居)委会填写《申请表》—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三)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四)收费:无

  (五)办理方式:村(居)委会代办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办理条件:夫妻终生只生一个孩子

  (二)程序:个人申请—到社区填写《申请表》—提供夫妻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三人合影照片3张—乡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

  (三)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四)收费:无

  (五)办理方式:村(居)委会代办

  四、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一)奖励对象应符合的条件

  1、奖励对象应为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

  2、符合上述条件,在企业改制时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3、不包括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未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核及申报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所需的计划生育证明,向所在企业(如果原企业破产,则向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企业(社区)审查。由企业(企业已破产的,由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3、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确认资格。企业(社区)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的个人档案、花名册及报表,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如无异议,由核查单位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报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一步核实。各区(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申报对象再进行510天的张榜公示,确认资格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汇总,填报汇总表,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确认资格的申报对象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查验《退休证》;核实申报对象是否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等。确认无误后,由部门负责人在个人《申请审批表》及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5、国资部门审核。市国资委负责提供企业的性质、隶属关系及经营状况,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供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名单,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提供企业改制下放时间,由部门负责人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6、财政部门复核。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审核的困难企业奖励对象进行最后的复核、统计,做好企业分级分类和奖励资金的测算分解,负责向本级政府提出兑现期内每一年度的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年度兑现资金。

  7、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有能力承担所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其奖励对象按本人申请、企业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确认资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审批。

  (三)时间:每年一次

  (四)收费情况:免费

  (五)办理方式:社区代办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6、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7、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三)时间:每年一次

  (四)收费情况:免费

  (五)办理方式:社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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