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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磁湖、青山湖、青港湖投弃排放污染物的通告
日期: 2015-11-1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了加强磁湖、青山湖、青港湖的保护和管理,切实改善黄石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促进磁湖、青山湖、青港湖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向磁湖、青山湖、青港湖投弃排放污染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向磁湖、青山湖、青港湖排放、倾倒下列毒污染物:

  (一)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二)禁止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倾倒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

  (三)禁止在湖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的车辆和容器。

  (四)禁止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禁止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六)禁止排放超国家规定标准的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七)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磁湖、青山湖、青港湖保护区外围500米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三、严禁向磁湖、青山湖、青港湖投弃废弃物的行为:

  (一)禁止游船、游乐设施排放污水、废油、粪便,倾倒垃圾。

  (二)禁止向水体丢抛烟蒂、瓜果皮核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在湖边洗车等污染水质行为。

  四、严禁在磁湖、青山湖、青港湖水体和周边养殖(种植)的行为:

  (一)禁止在湖中进行网箱养殖和围栏养殖。

  (二)禁止在湖岸坡边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五、严禁磁湖、青山湖、青港湖水域出现保洁不及时的行为:

  (一)未及时清捞、转运水面漂浮垃圾。

  (二)2天内未清捞、转运湖水中出现蓝藻。

  (三)未及时清捞、转运湖水中出现非正常死鱼。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督促限期整改并作出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单位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市环保局举报电话:12369

  市市政公用局举报电话:0714—6246110

  市园林局举报电话:0714—6351213

  八、鼓励广大市民对向磁湖、青山湖、青港湖投弃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对首次举报的,给予有偿奖励。奖励金额按所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额的1%—10%计算,但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元;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奖励罚没收入总额的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市环保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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