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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06-23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将2017年度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高度重视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是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是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企业事业单位是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应急预案有关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编制。经排查,确定出115家企业必须于2017年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在环境日常监管、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大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有新增或者虽未列入115家企业名单但可能会对环境安全带来隐患的企业,发现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以及涉危、涉重的尾矿库,应当追加督促这类企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黄石市2017年度需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环境应急预案可由企业自主编制或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要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企业在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环发〔2010〕113号文件中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重点要讲清楚本企业环境风险源具体情况,分析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产生的危害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环境风险等级要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中附录A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办法来划定。

    (二)评审和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要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改,开展演练进行检验。评估工作严格按照环发〔2010〕113号文件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备案。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后,要按照环发[2015]4号中“第三章  备案的实施”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列入2017年度编制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单位,必须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

    (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和督办落实。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自监管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

    (三)从2017年6月开始,各(县)市区环保(分)局于每月底以前向市环保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上报当月企业应急预案完成进度表(见附件2)。

    (四)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新、改、扩项目的环境管理,要把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纳入环评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抓好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

    (五)各有关单位要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定期进行环境应急演练,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演练要贴近工作实际,按照实战要求进行练兵,通过演练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全面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和执行力。

    联 系 人:王贤明

    联系电话:0714-3801750,3801715

    传    真:0714-6303070

    电子邮件:982418529@qq.com 

   

 

 黄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来源: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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