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负面清单(共10项)
日期:
2016-10-25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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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类事项(2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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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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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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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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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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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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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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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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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质监食联〔20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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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证或获证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搬迁、扩建的,在申请时须提交省经信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2、获证企业产能达不到要求的,在申请时须提交省经信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产能达到要求的,在申请时须提交有关产能的证明材料,并作出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承诺。现场审查时须由审查组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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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 (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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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能力小于18000 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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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热法生产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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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云南地区3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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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白酒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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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酒精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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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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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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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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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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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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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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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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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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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质监食联〔20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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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证或获证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搬迁、扩建的,在申请时须提交省经信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2.获证企业产能达不到要求的,在申请时须提交省经信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产能达到要求的,在申请时须提交有关产能的证明材料,并作出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承诺。现场审查时须由审查组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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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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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浓缩苹果汁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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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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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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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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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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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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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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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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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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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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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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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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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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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2015 年)生产装置,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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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质监食联〔20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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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证或获证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搬迁、扩建的,在申请时须提交省经信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2.获证企业产能达不到要求的,在申请时须提交省经信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产能达到要求的,在申请时须提交有关产能的证明材料,并作出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承诺。现场审查时须由审查组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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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单线产能 1 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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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单线产能0.3 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 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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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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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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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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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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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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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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