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项目名称 |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法律(或政策)依据 |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检登记后设立。变更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因解散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是否收费 | 暂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条款)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合伙协议;2、律师事务所章程;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证明,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由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理完的说明文件 |
承诺时限 | 45天 |
审批机构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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