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4月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国家专利局审批”。
二、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审批时限
21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天)
四、审批收费
免费
五、审批流程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人身份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中进行注册,登录系统后提出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1.名称预核准
提出设立申请前,首先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预核准申请,其中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有意向的机构名称,在线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可用的机构名称。
拟申请合伙制代理机构的,需要在申请时明确选择组织形式具体为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并应当首先咨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以确定注册的名称中是否需要在字号后面区分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例如,名称可以仅为“XX专利代理事务所”,或者应当为“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字样。提出名称预核准时,应当填报符合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名称。
名称预核准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核准同意使用的名称,向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预核准。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通过后,申请人可以提出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
2.提交设立申请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申请,在线填写下列表格: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2)《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工作设施登记表》。
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合伙协议书或章程;
(2)验资证明;
(3)每个专利代理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
(4)每个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5)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6)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
(7)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意: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
3.电子审批、文件核实及备案
经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下述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供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核实:
(1)合伙协议书或章程原件1份;
(2)验资证明原件1份;
(3)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每人1份;
(4)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每人1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1份;
(5)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
(6)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的纸件。
所有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打印或将相应的证明文件粘贴在空白的A4纸张上。
经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发放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专利代理机构领取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后需尽快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1)盖有工商管理部门骑缝章的章程原件一份;
(2)盖有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有业务专用章的,还需提交盖有业务专用章和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表格一式两份。
六、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电话:(010)62086618 传真:(010)62083620
黄石市下陆区科技局
电话:0714-5315075 电子信箱:xlqkjj@163.com
网址:http://www.xlqkjj.com/default.asp
[来源: 市科技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