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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问答
日期: 2015-06-3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1.申请城乡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城市低保必须具备的条件: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2)申请农村低保必须具备的条件:持有当地农业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2.怎样申请城乡低保?

  申请城乡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对象再次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批准给予低保,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3.申请人家庭成员出现人户分离等情况时,如何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申请城乡低保原则上应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同一城市跨城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提供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同一县(市、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提供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4)低保对象发生跨县(市、区)迁移的,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据实简化审批程序。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4.城乡低保申请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5.什么情况下城乡低保申请不予批准?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1)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4)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5)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居民或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的城镇居民,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6)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两轮电动代步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7)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1.五保供养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及如何确定?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2.五保供养的形式、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五保供养的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对于在福利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农村五保供养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3.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应符合哪些条件?

  (1)五保对象本人自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五保对象本人没有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

  (3)五保对象所在乡镇福利院具备集中供养条件。

  贫困群众医疗救助

  1.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1)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低保对象;

  (3)农村五保对象;

  (4)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低收入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对象。

  2.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包括哪些内容?

  (1)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贫困群众住院医疗给予适当救助;

  (4)对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给予定量门诊救助;

  (5)定点医疗机构按当地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优惠减免服务。

  3.什么是城乡贫困群众住院救助?

  城乡贫困群众患病住院治疗,扣除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等各种报销及医院减免等费用之后,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给予适当救助。

  目前,对于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我市均已取消了病种限制,取消了住院救助起付线;对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患有急性脑中风、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严重烧伤(烧伤Ⅱ度、烧伤面积达50%以上)、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气质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严重心脏病(手术治疗)、急腹症(重症胆管炎、急性重症胰腺炎、肝脾破裂、急性胃肠穿孔、急性肠梗阻)、肝硬化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红斑狼疮等9类疾病,且住院治疗的,可以享受住院救助,住院救助起付线为500元。

  4.城乡贫困群众如何申请住院救助?

  城乡贫困群众住院救助一般在患者治疗期间,由家庭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在实施了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身份证、社会救助证等证明,医院代为向县级民政部门网上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在网上直接审批。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地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5.城乡贫困群众住院救助资金怎样领取?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院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额度以内先行垫付,然后由财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办”合一的“一站式”管理服务,医疗救助对象可在“三办合一”窗口直接办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诊治疗的救助对象,经审批后,到当地指定的代发银行、邮局或会计结算中心领取医疗救助资金。

  电话:6579681

  



[来源: 市民政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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