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救助相关政策
1.民政救灾款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民政救灾款是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灾害救助资金,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其使用范围是:
(1)解决受灾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
(2)受灾人员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
(3)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
(4)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
(5)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
民政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的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2.受灾群众怎样申请和领取救灾款物?
受灾群众本人提出需救助申请,所在村召开会议进行评议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后,村民委员会根据评议的结果报乡(镇)审核,乡(镇)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和实际救助款物数量。县级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及救助情况以户为单位建档,并编制《灾民救助名册》。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可以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其它救灾资金原则上要通过金融机构实行“一卡(折)通”社会化发放。救助对象领取救灾物资时需在《灾民救助名册》上签字按印,存档备查。
[来源: 市民政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