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组织捐赠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 爱心企业、社团、个人参与黄石慈善事业有哪些方式?
(1)可以通过以下四个途径向市慈善会捐赠:
银行转帐、邮局汇款、网上捐款、现场捐赠。
(2)可以以基金的形式参与慈善项目
黄石市慈善总会接收单位和个人设立冠名基金,并根据捐赠人意愿,直接用于救助项目。 3.金秋助学
(一)办理对象:被公办二本以上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城区低保家庭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资助标准:以当年文件为准。
(三)提交材料:
1、《金秋助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救助证、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每年8月1日至8月20日学生或家长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填写《金秋助学申请表》—社区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初审—市慈善总会复核提出拟资助名单—与相关部门进行资助信息比对后公示、发放。
4.“慈爱方舟”大病医疗慈善救助
(一)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民政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
(二)救助条件:
1、救助病种: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急性脑中风、严重心脏病(经手术治疗)、中晚期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等重特大疾病。
2、自费额度:
(1)民政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次自付费用达1万元(含)以上或一年累计自付费用达2万元(含)以上。“三种特殊病”(患尿毒症需定期透析的、器官移植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的、白血病人需长期服用治疗药物的)门诊费用年累计达1万元(含)以上。
(2)低收入家庭成员:住院治疗一次自付费用达2万元(含)以上或一年累计自付费用达4万元(含)以上,“三种特殊病”门诊费用年累计达2万元(含)以上。
(三)救助标准
1、民政救助对象为自付费用总额的40%,最高不超过3万元。
2、低收入家庭成员为自付费用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2万元。
3、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对象为自付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办理流程:每年10月8日—11月30日申请人(或受助人)向所在社区申请—社区入户调查并公示—区民政局初审—市慈善总会慈爱方舟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春节前夕社会化发放。 具体可以联系市慈善总会6353600
附件下载:金秋助学申请表.doc
[来源: 市民政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