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核准
法律(或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于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于术和终上妊娠于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从事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第三十五条:从事家庭接生工作的,必须具备消毒接生条件:家庭接生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是否收费 是
收费标准 省卫生厅核定
收费依据(条款) 省卫生厅核定依据按从省卫生厅购置《证件》的成本收费
申报材料 按卫生部下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07号)和省卫生厅下发的《湖北省母婴保健专荐技术服务许可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鄂卫[1998]31号)规定材料
承诺时限 30天
服务程序 申请--考试考核--登记注册--发证
审批机构市卫生局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