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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及程序
日期: 2014-10-0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1、双方均为本省户籍人口的;

  2、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区)户籍人口的。

  3、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境内的(指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或从事劳务工作签订合同半年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据实填写表格;

  2、村(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填写的《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后,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后交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审核。

  3、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应核查其婚育信息,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发证,核查发现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五、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六、联系方式:0714-5317065

  七、注意事项:

  1、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B超单原件和复印件,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以上婚史,但均未生育过子女、未收养过子女的,还应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3、夫妻双方或一方曾经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夭折现无子女的,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曾经收养过子女,但子女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现无子女的夫妻,还应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附件下载:生育服务证登记表.doc

[来源: 区卫计局 ]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