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病残子女医学鉴定
申报材料
提交如下材料: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和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凡认为子女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者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均可向其中一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2、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3、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为终局鉴定。
办理时限
1、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2、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病残儿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报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应随时组织鉴定。
5、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20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6、鉴定结果由组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于20日内逐级通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来源: 省政府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