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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日期: 2014-10-0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法律依据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2004年12月10日)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二)《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9月24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市(州)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01年11月16日)第二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市(州)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市(州)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申请条件: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设置标准按照国家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来源: 省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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