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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日期: 2015-06-3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来源: 省地税局网站 ]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