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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日期: 2015-06-3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登记内容,涉及税种登记信息变化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附件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范本.doc

[来源: 省地税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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