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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日期: 2015-06-3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定额核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个体工商户,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5)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纳入管理。
  (6)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7)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来源: 省地税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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