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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申领
日期: 2014-10-0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申请条件

  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6. 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申报材料

  1、解除托管协议证明;

  2、企业出具的劳动关系状况证明;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的事业证明;

  4、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一次性安置费发放协议;

  6、民政部门核发的领取低保的证明;

  7、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本人登记照片两张(以上资料根据不同对象提供) 

  办理程序

  1、申领人带相应资料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批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其材料进行审查盖章 

  2、街道根据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其所在社区进行公示 

  3、区劳动部门服务窗口审批、发证(失业保险关系在省里的下岗失业人员需到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批再回到所在区劳动局发证) 

  联系方式 0714-5315198



附件下载: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doc

[来源: 省政府门户网站 ]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