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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异地转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7-01-0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劳社办〔2001〕17号)和《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凭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
二、我市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通知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申请人失业保险费用一次性转入我市同级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三、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资金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等材料,到本人提出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四、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出地计算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和本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保险费。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不足部分,由本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本地失业保险基金。
五、本通知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8日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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