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石政规〔2010〕10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黄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政策,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公益性岗位资源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益性岗位及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满足公共服务需求为目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管理类。包括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交通协管、广场管理、治安协管、城市执法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综合治理协管等具有管理性质的工作岗位;
(二)公共服务类。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托老托幼服务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工作岗位;
(三)行政事业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门卫保安、后勤服务等岗位。
(四)基层服务类。包括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条件与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如下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 周岁,男性年满50 周岁,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失业登记证》);
(二)连续失业1 年以上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持有《就失业登记证》和《城市低保证》);
(三)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需持有《就失业登记证》和村委会开具的失地和生活困难证明);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校学生除外,需持有《就失业登记证》和社区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五)失业的残疾人(需持有《就失业登记证》和《残疾证》);
(六)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未就业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需持有《就失业登记证》和民政部门的证明)。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遵循“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一)市直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发和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和有公益性岗位需要招用人员时,参照黄石市公益性岗位目录(见附件),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并填写《黄石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进行申报。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认定后的公益性岗位由就业服务机构输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区的公益性岗位由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发和认定。各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和有公益性岗位需要招用人员的,参照黄石市公益性岗位目录(见附件),到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并填写《黄石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进行申报,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对认定后的公益性岗位建立相关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应用于安置各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剩余岗位时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调剂使用。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
(一)招聘和录用
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1.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工作。通过市人力资源市场或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应聘条件(是否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后,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录用人员名单在市就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与应聘者办理聘用手续。
2.各区的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由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比照市直的办法进行。
3.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资料装订立卷,存档备案,做到人数、岗位、聘用时间、发放工资、社会保险底数清楚。定期对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关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补贴资格。
(二)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管理
1.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被聘用后,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或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可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有试用期的不得超过2个月,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对合同期内有违反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用人单位对自然减员和按规定辞退的人员,必须在离岗1个月内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空岗报告,履行减员手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条件人员中推荐补充。
2.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包括进行岗前培训、上岗管理、日常考勤,可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挂钩,确定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
3.建立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按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上岗工作情况及缺岗报告,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五、劳动报酬与岗位补贴
(一)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明确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足额发放到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同级财政按规定补贴。用人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政策落实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福利待遇。
(二)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同级财政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480元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享受政策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至退休;其余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公益性管理服务岗位,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管理服务岗位,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程序。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按季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0日前。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用人单位初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黄石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
(2)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名册和相关证明资料;
(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再就业证明(仅限在社区就业的人员);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按各自人员类型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求职登记表》;
(2)《再就业优惠证》或《城市低保证》、《就失业登记证》、《残疾证》、《毕业证书》、乡镇及村组证明复印件、《“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如离异需复印离异证或社区开具证明);
(5)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6)本人电话号码。
3.申领程序:
市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上对应的资料,并提出补贴申请。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按季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上对应的资料,并提出补贴申请。经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按季将补贴资金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统一组织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所有公益性岗位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要办理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保补贴。具体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补贴标准在遵循本《规定》的前提下,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二)在公益性岗位招聘过程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开设网上举报功能,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各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后市就业专项资金分配将与各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成效直接挂钩。根据其公益性岗位开发数和实际补贴资金额予以补助。
(四)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必须设立专门台账,专款专用,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虚报、冒领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不定期对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安置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除追回全部所得资金,收回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执行。原《黄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黄劳社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劳动 就业 公益性岗位△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黄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湖北师范学院、黄石理工学院,垂直管理机构,有关企业。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6日印发
[来源: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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