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黄人社规〔2016〕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黄石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加大就业资金统筹和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推进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鄂政办发〔2014〕1号)的要求,对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是属于事务性就业管理服务的,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就业资金管理责任。
附件:黄石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黄石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6〕39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6〕1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人社部门严格按规定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程序合规性审核,并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等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主要包括:就业创业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培训,人力资源信息调查分析,职业介绍及职业指导服务,就业创业能力建设,创业项目扶持,公共就业创业平台管理运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运行,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援助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档案托管及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第三方评估检查(就业资金审计检查、就业创业培训管理验收),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七)其他违反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资金审核拨付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岗前培训、创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五类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参照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培训机构免收培训对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由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免交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用。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必须提交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签订的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以及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
(二)企业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参照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岗前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三)创业培训补贴。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参加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的或50个课时,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对象免费参加。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创业计划书,有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副本复印件。
(四)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企业为在职职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五)技师培训补贴。享受技师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包括: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以及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补贴标准: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对象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技师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六)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结)业生,大、中专毕业未就业人员,复转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其他有技能提升和就业愿望人员按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对象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职业培训机构为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代为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8元的生活费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与培训补贴一并申请。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或者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的,还需提供代为申请协议、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职业技能鉴定名册,补贴资金拨付到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分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发放。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为: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不超过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不超过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基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人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8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由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低保、残疾)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籍证明)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创业扶持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分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二类。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含创业者本人)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及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在校及毕业一年内创业者不提供)、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2、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含创业者本人)的,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及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二)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扶持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业合作社,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按规定给予2万至10万元的无偿扶持。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人社部门申请创业项目扶持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和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项目商业计划书、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创业孵化基地场租、水电补贴。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就业困难人员和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场租、水电费、宽带网络和公共软件等减免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场租、水电补贴应提供创业孵化基地营业执照、入驻孵化对象名册、入孵协议复印件和减免费用证明材料等资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
2、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使用办法由人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1、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2、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十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审核,要简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取消政策落实中不必要、不合理的办理手续和证明材料。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真执行按月或按季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要充分利用人社、民政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审核完成后,要在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毕业年度内在校大学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人社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按月度、季度、年度与财政部门做好清理对账工作。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地方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就业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明确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支出进度未达标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滞留、截留、挤占、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财社发[2012]41号)、以及我市印发的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的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 区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