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一)受理 (县、市、区民政局) 申请人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追认烈士的请示
2、牺牲人员如是被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罪犯的口供
3、当事人证明材料
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二)申办(县、市、区民政局) 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后,请示上报市、州人民政府。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
2、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追认烈士的请示
3、牺牲人员如是被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罪犯的口供
4、当事人证明材料
5、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6、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三)复审(市、州民政局) 市、州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复查,市、州人民政府复查后,请示上报省政府。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市、州人民政府的请示 2、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
(四)审核(省民政厅)
1.审核材料
2.签署审核意见
3.主管厅领导签字
(五)申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批准条件的,报请省政府审批。
(六)审批(省政府)
(七)告知 (省民政厅优抚处、县、市、区民政局优抚科) 省政府审批后,进入告知程序。
办理程序接待申请,并查验申办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诉申办人补齐、补正(申办人为县、市、区民政局) 受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时受理。不符合追烈条件的,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追烈条件的报处长审核,不符合追烈条件的,通过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追烈条件的,呈报主管厅长复审。不符合追烈条件的,优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审批后,通过市、州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发放烈士通知书。
办理时限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追烈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相关材料,市、州民政局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转办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省民政厅在收到省政府转办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报请省政府审批。
[来源: 省政府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