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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日期: 2014-10-0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0号令)第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申请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第四、五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2、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 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5、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7、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8、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3、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4、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办理程序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申请之日起45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责任部门: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 工作地点: 武昌武珞路360号 邮政编码:430070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电话:027-87895075 传真:027-8789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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