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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
日期: 2014-10-0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四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申请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2、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书; 4、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责任部门: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处 工作地点: 武昌武珞路360号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电话:027-87895075 传真:027-8789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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