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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