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函》第二条:各市、州、省直机关正厅级正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一辆工作用车,排气量2.3升[含2.3升]以下;其它厅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派车,排气量2.2升[含2.2升]以下。第三条:市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的小汽车;第四条:县市政机关公务用车只能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的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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