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黄石市邮政局等3户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黄石市邮政局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对黄石市邮政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采取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的方式分配增值税。
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
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总机构销项税额—总机构进项税额
(二)黄石市邮政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各自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黄石市邮政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黄石市邮政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从2014年1月开始使用《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所属分支机构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其销售收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给黄石市邮政局。黄石市邮政局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填列所属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至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各分支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四)年度终了,由市国税局组织进行增值税清算。
二、黄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对黄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石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采取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的方式分配增值税。
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销项税额—总公司进项税额
(二)黄石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各自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黄石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黄石铁路公司统一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取。
(三)黄石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从2014年1月开始使用《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所属分支机构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其销售收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给黄石铁路公司。黄石铁路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填列所属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至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各分支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四)年度终了,由市国税局组织进行增值税清算。
三、武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武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以下简称“顺丰黄石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3),采取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的方式分配增值税。
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销项税额—总公司进项税额
(二)顺丰黄石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各自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顺丰黄石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顺丰黄石公司统一领购和使用,各分支机构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顺丰黄石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从2014年1月开始使用《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所属分支机构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其销售收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给顺丰黄石公司。顺丰黄石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填列所属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至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各分支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四)年度终了,由市国税局组织进行增值税清算。
上述3户企业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应在成立当月,由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经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向市国税局报备,实行汇总申报,分别纳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未经确认和报备的,一律不得采取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1.黄石市邮政局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湖北省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1日
[来源: 国税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