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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日期: 2014-04-2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小型微利企业是提供社会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做出了规定,2009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多次下文,分别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力度,延长了优惠期限并扩大了优惠范围。2014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连续发布了两个文件,即《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理解,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此次出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此前,国家出台了哪些惠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 

  4、统一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 

  5、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 

  6、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 

  7、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三、为什么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四、什么是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此项优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因此,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四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六、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将核定征收企业也纳入享受小微企业范畴,由于执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自身核算不健全,其所得额不能真实反映其实际经营状况,因此具体享受政策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其中,定率征收企业享受优惠的方式与查账征收企业享受方式保持一致,定额征收企业则是采用降低定额的方式享受优惠。 

  七、小型微利企业的三项指标,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额计算分为两种情况,查账征收企业所得额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定率征收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类)中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八、2014年4月份出台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没有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九、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汇算清缴报送年度申报表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一并报送。 

  十、扩大范围后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预缴时是否可以开始享受优惠政策? 

  考虑到2014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已经结束。因此,凡2013年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从2季度预缴申报开始即可一并享受减半优惠。 

  十一、季度预缴时如何填报申报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查账征收企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定率征收企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中“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额”内。 

  十二、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十三、我省属于国税系统征管的小型微利企业惠及面是多少? 

  根据2013年湖北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数据测算,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我省约有14万户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可减负税额28069万元,解决近120万人口就业问题;约占国税系统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户数的84%。



[来源: 国税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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