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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出口企业的一封信
日期: 2017-04-1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四月份是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关键时点,按照政策要求,出口企业应对上一年度出口收入进行全面清算,以便理清数据,尽快实现退(免)税申报,防止因错过工作期限造成损失。为此,现就清算有关事项作一提醒,请予支持。

一、申报须知

生产企业必须在2017418日前收齐上一年(以报关单201611日—1231日出口日期为准)有关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外贸企业必须在2017430日前收齐上一年(以报关单201611日—1231日出口日期为准)有关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申报时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下列方式处理:

(一)单证齐全,信息齐全的直接向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平台正式申报;

(二)单证齐全,信息不齐的填报《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据此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三)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四)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在5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免税申报。未办理免税申报的,应在6月份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

(五)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中确认的2016年度的一类企业,应在2017430日前将各类单证按月、按《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顺序装订成册以备税务部门清查;

(六)进料加工企业将上年度的进料核销情况进行清理、汇总,填制《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下一年度的分配率。

二、收汇须知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不能收汇的需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备案须知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在此,我们对您给予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湖北省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2017328



[来源: 黄石市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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