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办理
事项名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办理
法律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
服务程序: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办理流程图.doc
办事地址:文化局一楼
申报资料
1、举办营业性演出单位申请书;
2、《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3、《演出活动承诺书》;
4、举办营业性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
7、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8、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9、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
10、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11、公安部门认可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12、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1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4、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15、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6、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17、近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18、省文化厅批准文件。
注:14—18条为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1—13条规定的文件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办理.doc
[来源: 行政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