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环保局对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黄环罚[2017]24号
案件名称: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总砷超标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麟
主要违法事实:污酸处理设施出口处废水总砷超标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环境监察支队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
处罚内容:叁万捌仟捌佰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环保局
处罚日期:2017年9月11日
链接:http://www.hshb.gov.cn/art.php?id=18787
[来源: 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