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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局无纸化报检企业须知
日期: 2015-07-16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无纸化报检相关概念

  无纸化报检: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货物风险分析结果,对自主选择的企业采取简化纸质报检随附单证、或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平台提交报检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等进行报检的方式。

  单证自存:指无需提交纸质单据或电子数据的,由企业自行建档保存。

  单证备案:指多次使用的随附单证,首次报检时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单证有效期内再次报检时免于提交。

  信息核查:指对于可通过信息化系统核查的许可/备案单证、双边质检无纸化合作项下的证书,报检时只需申报单证名称及号码。

  二、无纸化报检申请备案程序

  (一)申请实施无纸化报检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报检规定;

  2、产品质量稳定良好,未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3、企业有较好的内部管理机制,诚实守信,信用等级C级以上,且近一年来无严重的违规行为,未受到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二)需提交的备案资料:

  1、《湖北局无纸化报检申请表》原件(附件1);

  2、《无纸化报检企业承诺书》原件(附件2),

  3、进出境产品的信息说明;

  4、企业质量体系管理情况及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说明。

  5、代理报检企业还需提交与委托企业签定的《无纸化系统使用授权书》原件(附件3),同时委托企业也需完成无纸化报检的申请备案。

  (三)将备案材料递交湖北局通关处签证科、或分支机构及办事处检务科(以下简称检务部门)申请办理无纸化报检业务。

  三、无纸化报检的实施方式

  (一)出境无纸化报检

  采取快放和一般方式两种方式实施出境无纸化报检。

  1、快放方式

  1)实施范围:自理报检企业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且无需验证核查或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2)实施要求:

  a. 企业按照《报检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电子报检,收到报检受理的回执后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在检务部门填写《无纸化报检明细表》,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b. 企业应将报检单、贸易性单据、厂检单、其它单据等全套报检随附资料建档保存,纸质或电子存档均可;

  c. 对于多次使用的随附单证,首次报检时应向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提交进行备案,单证有效期内再次报检时免于提交。

  d. 对于可通过信息化系统核查的许可/备案单证、双边质检无纸化合作项下的证书,报检时只需申报单证名称及号码。

  2、一般方式

  1)实施范围:

  a. 自理报检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下;

  b. 代理报检企业;

  c. 需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的;

  d. 需要验证核查的。

  2)实施要求:

  除按照《报检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电子报检外;

  a. 自理报检企业应通过无纸化报检系统提交报检单、合格性声明、相关专业性随附单据的电子数据,对于无需提交的纸质报检单据,由企业建档备查;

  b. 代理报检企业应与委托企业签定《无纸化系统使用授权书》(附件3),在报检时应通过无纸化报检系统提交报检单、报检委托书、合格性声明、相关专业性随附单据的电子数据,并建立代理报检档案;代理报检的委托企业同时也需完成无纸化报检的申请备案,并对报检委托的随附资料建档备查。

  (二)入境无纸化报检

  在确保国境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由湖北检验检疫局对外公布实施入境无纸化报检试点企业及产品名录,并适时调整。在取得成功经验和相关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范围。

  (三)暂不实施无纸化报检的范围:

  1、企业信用等级C级以下;

  2、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更改申请的;

  3、援外物资、市场采购、出口展览品等特殊报检的;

  4、其它需对纸质单证进行验证核查的情况。

  四、无纸化报检要求

  实施无纸化报检的企业,应按照备案的无纸化报检方式实施报检。

  (一)报检企业应按照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申报;有准入要求的货物需事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国家明令禁止的进境物不得申报。

  (二)报检企业应指定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电子报检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上传工作,确保报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申报时,应在特殊要求栏录入无纸化报检字样。

  (四)可通过信息化系统核查的单据,如:强制性认证证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备案证明,报检时应在“许可证/审批号”录入“申报单证名称及号码”。

  (五)双边质检无纸化合作项下的证书可实施信息核查的,目前仅限于荷兰输华乳制品兽医卫生证书,报检时应在“特殊要求”栏录入“证书名称及号码”。

  五、档案管理

  (一)无纸化报检的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保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子信息或纸质文档的方式保存,保存期限为:入境三年,出境两年以上。到期后企业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申请销毁处理,经批准后企业方可处理。电子报检资料可长期保存。应保存的资料包括:规定自存和可实施备案的单证、厂检单、生产及进出口记录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质量体系运作,建立内部管理机制以保证报检批次的可追溯性,并建立便于检索的报检资料管理制度。其管理制度及从事无纸化报检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辖区内检验检疫机构报备。报检资料管理应包括:

  1、建立进出口无纸化报检批次清单,清单应做到报检号码与自存、备案单证的对应;

  2、结合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保存进出口货物在工厂内部主要环节的记录以及相应报检单证。相关记录和单证可不按照报检号单独归档,可结合企业具体管理体系在各环节记录保存,但要做到可追溯。保存的单证和记录可以是电子数据或者纸质资料,或者直接调用内部管理系统数据。

  (三)报检企业应接受检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对所保管的单证档案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如发生单证档案毁损或遗失等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报告。

  (四)除上述档案管理要求,代理报检企业还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建立代理报检业务台账(包括委托客户信息、委托检验检疫业务情况等)。

  六、监督管理

  (一)报检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有关规定,配合完成检验检疫相关工作,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报检企业的无纸化报检纳入出入境信用管理。

  (二)已获得无纸化报检资格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无纸化报检资格,并对其实施诚信扣分:

  1、被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2、检验检疫诚信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

  3、未按要求建立单证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不完善、不真实的;

  4、未按规定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的;

  5、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

  被取消无纸化报检资格的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办公时间:8:00-11:30  14:30—17:30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88号

  电  话:12365

  传  真:12365

  电子邮箱:12365@hbciq.gov.cn

  



附件1:无纸化报检申请表.doc
附件2:无纸化报检企业承诺书.doc
附件3:无纸化系统使用授权书.doc

[来源: 湖北省政府网站 ]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