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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日期: 2014-10-0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事项名称:建 筑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服务程序:建 筑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流 程 图

  办事地址:公安局 

  申报资料

  1.目录; 

  2.申请报告; 

  3.法人委托书;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0.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11.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doc

[来源: ]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