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事项名称:建 筑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服务程序:建 筑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流 程 图
办事地址:公安局
申报资料
1.目录;
2.申请报告;
3.法人委托书;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0.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11.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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