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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日期: 2014-10-0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服务程序: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

  办事地址:公安局 

  申报资料 

  1.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书; 

  3.法人委托书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5、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7、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其他。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doc

[来源: ]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