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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日期: 2014-10-0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事项名称: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备 案 抽 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限:一般工程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服务程序: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备 案 抽 查 流 程 图

  办事地址:公安局 

  申报资料

  1.报送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 

  3.法人委托书; 

  4.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8.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9.消防设计文件。 

  10.特殊工程需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doc

[来源: ]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