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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办理
日期: 2017-05-3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事项名称: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办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服务程序: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办理流程图.doc 

  办事地址:文化局一楼 

  申报资料1、申请公文文本;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情况;必须作其他用途的理由; 

  2、详细使用方案及相关论证材料; 

  3、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 

  4、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的意见。



[来源: 市行政服务中心 ]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