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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日期: 2017-05-2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

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中央预算

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5 号令)《、中

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 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的地方项目。中央本级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

直接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方案》

相关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和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旅游局、文物局编制《方案》,

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方案》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执行,共同调整,共同检查。

第五条 入库项目应当符合《方案》明确的支持范围,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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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期间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遗产保护利用、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红色旅游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入库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行业主

管部门共同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

行评审确定,由地方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复核并公示。年度投资计划

下达具体项目。

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申报,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由地方对入库项目进行复核并公

示。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具体项目。

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保护利用设施项目,由试点省(市)发展

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试点工

作需要,在试点区域范围内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结合年度投资计

划一并申报。项目库中不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和个数。年度投资计划

采取切块方式下达,不需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投资下达后试点省(市)按照管理办法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要求,将

中央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将安排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

投资规模、项目业主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试点省(市)分解

安排的具体项目,如不符合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有关工作要求,国

家发展改革委将责令调整项目或收回投资。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项目采取切块方式下达,入库项目只列出拟

安排项目的数量,不需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投资下达后各地按照管理办法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要求,将中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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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将安排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方案》执行情况,中期可按程序

对项目库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本省

(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编制应严格执行中央投

资额度限制等相关投资计划管理规定。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年

度申请补助投资的项目。年度申报项目必须从《方案》所附项目库

中遴选,符合国家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

划的相关要求,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备,

具备开工条件。

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项目,由试点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在批准的试点区域范围内,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和资

金总量情况,按照轻重缓急逐年申报。

第八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地方项

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审批,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逐个审批项目,

也可以对建设内容相近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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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可研报告审批应

严格遵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前置

审批规定。

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或地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预

算内投资。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年度申报项

目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核,按地方申报的项目次序安排。不符合《方

案》要求的项目当年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未纳入国家重大建

设项目库的,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编制

文化旅游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国家年度计划后,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下级发展改革部门,抄送同级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分解计划应明确项目

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按比例补助并控制补助投资最

高限额的方式予以安排。原则上东、中(含享受中部待遇的东部地

区)、西(含享受西部待遇的地区)部地区的中央补助比例分别按

30%60%80%控制。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四地州

(含兵团)的项目可按《方案》确定的最高补助限额予以全额补助。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东部地区不安排中央投资,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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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安排中央投资。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目,不受最高补助限额

的限制。

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保护利用设施项目统一按照中央负担

80%,地方负担 20%的标准执行,根据实际需要和年度资金盘子安排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分省额度主要根据各省(区、

市)总体建设任务,按比例进行划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督

促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方案》相关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当地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建设资金,中央视各地财力予以适当补助。鼓励

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发挥主体责任,利用企业债券、社会资本合作

等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中央预

算内投资台帐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各方面配套资金按时

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

府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年

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要确保项目全部开工,年底前投资完成率

要达到 80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

后严格考核,建立覆盖计划执行、投资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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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省级发展改革部

门应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上月项

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国家发

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计划实施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

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

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

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

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

健全监督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

重点抽查、专项稽察、考核评估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和

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同级行

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并于每年底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报告年度验收结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年度

投资安排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要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和稽察、审

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部门年度检查、地方交叉检查、重点稽

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违规安排投资的做法,省级相关部门和稽

察、审计等部门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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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

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

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方案》相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的,

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

以采取限期整改或核减、收回、停止拨付中央补助投资,并可以根

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

者法律责任。

(一)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审核不严造成损失的;

(二)对于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

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四)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稽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七)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

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 2017  2

 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12  31 日。



[来源: 市发改委 ]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