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二、办理职责
对产品按照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要求稳定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企业,依法进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
三、办理依据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四、办理范围
湖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湖北省、市、州(县、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
五、办理条件
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等同采用、修改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为现行有效标准。
六、办理程序
(一)申报要求
企业要依据《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查符合条件的,到所在市、州或授权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领取《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并填写。
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给初审部门(市、州质技监局):
1、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总结;
2、注明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且文本均为有效。(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附被采用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3、有效期内或当年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由资料初审单位(市、州质技监局)出具《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证明》;
5、市、州质监局发放的产品采标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采标标志备案
经市、州质监局对初审合格的采标产品标志备案报告表及初审资料(一式三份),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报材料后,进行终审备案,对符合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条件的,颁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送备案。备案后的材料一份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留存,一份退市、州局存档,一份退还企业保存。
备案部门可根据企业自愿申请,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办理向社会公告。
(三)证书有效期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五年。到期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七、采标标志图样的使用
凡经审查获取《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企业,可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设计的采标标志图样。企业可以在采标产品、包装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印制采标标志图样及标注"采标标志"字样。
八、办理期限
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颁发证书。
九、办理地点、邮编及电话
地点:武昌东湖路1号
邮编:430071 电话:(027)878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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